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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墓管理处对二十年老墓进行搬迁,消息不明的家属扫墓时发现墓位“消失”,遭受精神痛苦,为此将公墓管理处诉至法院。
2011年6月,某公墓管理处在当地报纸上发布迁坟公告。因死者近亲属江某未留下联系方式,且多年未去扫墓,导致某公墓管理处无法联系其商量墓位重新安置事宜。2019年5月,江某去扫墓时才发现妹妹的墓地已不见踪迹。该公墓管理处检索墓区内墓主信息,发现876号墓位综合信息与江某妹妹十分相近,并据此认定该墓位即属于江某的妹妹。江某认为公墓管理疏于管理,无法明确876号骨灰盒归属,江某因此遭受精神痛苦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,公墓管理处通过检索墓主信息与核实墓位落葬时间推定墓位归属,虽存在高度盖然性,但无法明确无误。墓地是生者悼念逝者、表达哀思、寄托感情的客观载体,公墓管理处对老墓进行搬迁,导致涉案墓位“消失”,无法明确涉案墓位的存在位置,给逝者亲属造成心理阴影,致其精神痛苦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在综合考虑自然力的破坏、公墓管理处的管理疏忽、逝者亲属疏于祭扫等多方面原因基础上,合理确定赔偿数额,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。
案件承办法官彭林介绍,骨灰是祭拜已故亲友的特殊载体,具有精神寄托、情感抚慰的特定价值。本案系因墓地管理不善引起的死者近亲属的情感损害,法院贯彻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”的审判宗旨,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,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,对于这类特殊类型案件周密论证、大胆裁判,一方面对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利益予以了有力的救济和慰藉,向社会昭示了人民法院维护公民人格权益的态度,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,另一方面也宣誓了人民法院坚定维护公序良俗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决心,实现了个案中的公平与正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