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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、提升城市品位,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福贡县陵园进行整体迁移,现将有关迁移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公告时限
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
二、迁移范围
福贡县陵园(位于福贡县上帕镇娃底街)
三、迁入安葬地点
(一)福贡县县级公墓;
(二)福贡县乡(镇)级公益性公墓、村级公益性公墓安葬或者其他县(市)公墓。
四、补助标准
(一)自行迁移至公墓或原居住地的按7000元/冢进行补助,迁移、拆除、火化、入葬等费用自理,入墓方式需按照当地殡葬管理实施办法。迁移至福贡境内公墓的,需要按照《福贡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》中“第十八条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,墓高不得超过80厘米。”执行。鼓励生态安葬。
(二)政府迁移和无主坟墓处理的,不再进行补助,按入葬人员的籍贯、原单位分流至福贡县公墓、上帕镇公墓、子里甲乡公墓、鹿马登乡公墓。无坟无碑人员入葬至石月亮乡生态安葬点、匹河乡生态安葬点、上帕镇生态安葬点。
五、其他事项
(一)迁移至福贡县境内的,统一火化后入公墓安葬,由墓主亲属自由选择在福贡县县级公墓、逝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级公益性公墓或者村级公益性公墓安葬,迁入村集体集资建设的村组级公益性公墓安葬的,由所在乡(镇)负责协调并经本村群众协商同意后方可迁入。鼓励生态安葬。
(二)请墓主亲属自公告发布之日至2024年8月30日,前往福贡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(福贡县民政局四楼)办理迁坟登记手续和签订自愿迁移协议或委托迁移协议。以上迁移范围内的所有坟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,如不按规定时间迁移的一律作无主坟墓处理。
(三)联系方式:0886-3411747